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CTAF)
參賽選手管理辦法
版本:20260808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以下簡稱 總會CTAF)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培養優秀國際運動人才,維護中華民國(Chinese Taipei)及總會(CTAF)之榮譽與形象,確保代表隊選手於國際賽事、國際交流活動及訓練期間之安全、紀律及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經 總會 (CTAF) 推薦、選拔、遴選、核定或授權之選手並領有FAI Sporting License執照(以下簡稱SL執照)。
包含:
一、無人機足球Drone Soccer
二、無人機競速Drone Racing
三、航空模型運動 Aeromodelling
四、航空電競 S – Space models
五、滑翔翼運動 Hang Gliding
六、飛行傘運動 Paragliding
七、其他經CTAF認定之國際航空運動項目。
第三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據下列規範訂定:
一、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二、運動部相關規定。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國際奧委會相關規範
四、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相關章程及管理辦法。
五、國際航空運動總會(FAI)相關規章。
六、各國際賽事主辦單位相關規定。
第二章 選手基本義務
第四條 國家代表責任
凡為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選手者,應了解其身份不僅代表個人,更代表:
一、中華民國。 二、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CTAF)。 三、所屬團隊。 四、學校及家庭。
選手應以國家榮譽為優先,展現運動家精神及良好品德。
第五條 最高指導原則
所有選手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忠於國家榮譽。 二、誠信正直。 三、遵守紀律。 四、服從管理。 五、團隊合作。
六、安全第一。 七、尊重法治。 八、尊重國際文化。 九、公平競技。 十、追求卓越。
第三章 團隊管理規定
第六條 服從管理義務
選手於國際賽事、訓練營、交流活動及出國期間,應接受領隊、教練團及總會指定管理人員之管理與指導。
選手不得:
一、拒絕合理指揮。 二、擅自離隊。 三、無故缺席訓練或會議。 四、未經同意接受媒體採訪。 五、未經許可參加非官方活動。 六、違反團隊管理規定。
第七條 團隊紀律
選手應維護團隊榮譽與和諧,不得:
一、製造紛爭。 二、破壞團結。 三、散播不實訊息。 四、惡意攻擊隊友或管理團隊。 五、從事有損團隊形象之行為。
第四章 言行與品德規範
第八條 基本行為準則
選手應保持良好品德及運動精神。
不得有:一、霸凌行為。 二、騷擾行為。 三、暴力行為。 四、歧視行為。 五、不當言語。 六、故意挑釁行為。 七、其他有違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九條 國際禮儀
選手應: 一、尊重各國文化。 二、尊重裁判及工作人員。 三、遵守國際禮節。 四、遵守外交禮儀。 五、維持良好儀容及專業形象。
第五章 社群媒體管理規範
第十條 社群媒體使用原則
選手於Facebook、Instagram、LINE、TikTok、YouTube及其他網路平台發言時,應注意自身身份。
不得發布:
一、損害國家形象之內容。
二、損害總會CTAF聲譽之內容。
三、攻擊或公開批評裁判、 教練、隊友及總會CTAF管理人員他人之內容。
四、不實資訊。
五、發布未經授權之隊伍內部資訊。
六、發布涉及歧視、霸凌或不當言論之內容。
第十一條 網路紀律
選手於國際賽期間所發布之內容,應符合國家形象與國際運動員應有之標準。
第六章 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義務
選手應遵守所有安全管理規範。
不得:一、擅自離開住宿地點。 二、單獨前往危險區域。 三、隱瞞健康狀況。 四、拒絕安全檢查。 五、從事危險活動。
第十三條 緊急事件通報
發生事故、受傷、疾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領隊或教練通報。
第七章 未成年選手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監護人同意
未滿十八歲之選手參加國際活動前,應檢附法定監護人簽署之同意書。
第十五條 未成年選手管理原則
未成年選手應接受較高標準之管理。
除遵守本辦法外,並應:
一、服從領隊及教練管理。 二、遵守住宿管理規範。 三、不得私自行動。 四、維護自身及團隊安全。 五、遵守家長與總會CTAF共同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共同責任
因未成年選手違反規定而衍生之安全、法律、交通、醫療或其他責任,選手本人及法定監護人應共同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處分種類
違反本辦法者,得依情節輕重處以: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告。 三、停訓處分。 四、停止參賽資格。 五、取消代表資格。 六、停止推薦國際賽資格。 七、提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十八條 重大違規
以下情形視為重大違規:一、嚴重不服從管理。 二、損害國家形象。 三、損害CTAF聲譽。 四、違反國際組織規章。 五、霸凌、暴力或騷擾。 六、違反當地法律。 七、影響出賽整體運作。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總會(CTAF)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總會CTAF相關規章及國際組織規定辦理。
第十章 獎勵與懲處辦法
第二十一條 獎勵原則
為鼓勵選手優異表現及良好品德,得依下列情形予以獎勵:
一、於國際賽事獲得優異成績者。
二、於國際活動期間展現優良品格者。
三、協助團隊並有具體貢獻者。
四、維護國家形象表現優異者。
五、其他經總會認定足資表揚者。
第二十二條 獎勵方式
得依情節給予:
一、公開表揚。 二、獎狀。 三、獎牌或紀念品。 四、優先列入國際賽培訓名單。 五、推薦參與國際交流活動。 六、其他獎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懲處原則
選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懲處應兼顧:一、教育目的。 二、改正機會。 三、團隊利益。 四、國家形象維護。
第二十四條 懲處方式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告。 三、公開道歉。 四、停訓。 五、停賽。 六、取消FAI運動執照資格。 七、停止推薦參加國際賽事。 八、提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十一章 選手參賽服裝與形象規範
第二十五條 代表隊服裝規定
選手參與下列場合時,應依規定穿著代表隊制服:
一、開幕典禮。 二、閉幕典禮。 三、頒獎典禮。 四、官方會議。 五、記者會。 六、官方拍照活動。 七、領隊會議指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服裝管理原則
選手不得:一、擅自修改代表隊制服。 二、遮蔽代表隊識別標誌。 三、穿著不符合國際規範之服裝。 四、於正式活動穿著拖鞋或過度暴露服裝。
第二十七條 國家形象維護
選手應展現:一、整潔儀容。 二、專業態度。 三、禮貌應對。 四、良好運動員風範。
第十二章 禁藥與運動誠信條款
第二十八條 運動誠信原則
所有代表隊選手應遵守公平競技精神。
不得從事:一、作弊行為。 二、操控比賽結果。 三、賭博相關行為。 四、不當利益交換。 五、其他違反運動倫理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藥規定
選手應遵守:
國際檢測總署(ITA)、
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WADA)、
國際航空運動總會(FAI)、
奧林匹克委員會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選手責任
選手應主動了解:
一、禁用藥物。 二、禁用物質。 三、營養補充品風險。 四、治療用途豁免(TUE)規定。
不得以不知情作為免責理由。
第三十一條 禁藥違規處理
違反禁藥規定者:
一、立即停止參賽資格。 二、取消競賽成績。 三、取消代表資格。 四、依相關國際規範辦理。 五、提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十三章 選手參賽隨隊家長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適用對象
本章適用於陪同未成年選手參與國際賽事之法定監護人及家長。
第三十三條 家長角色定位
家長應尊重代表隊管理制度。
家長身分屬於:「陪同照顧者」
而非:一、教練。 二、領隊。 三、裁判。 四、賽事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不得干預事項
家長不得: 一、干涉教練訓練安排。 二、干涉選手調度。 三、干涉比賽策略。 四、干涉裁判執法。 五、代表CTAF對外發言。 六、發布未經授權之官方訊息。
第三十五條 團隊紀律
家長應: 一、遵守團隊行程。 二、遵守住宿管理規定。 三、維護團隊和諧。 四、尊重各國文化。 五、尊重大會規範。
第三十六條 社群媒體規範
家長於社群媒體發布相關內容時:
不得:
一、攻擊霸凌裁判。二、攻擊霸凌教練。 三、攻擊霸凌其他選手。四、 攻擊霸凌賽事管理人員。 五、散播未經查證資訊。 六、發表損害國家或CTAF形象之言論 七、發布未經授權之隊伍內部相片及短片
第三十七條 重大違規
家長有下列情形者:
一、影響代表隊運作。 二、破壞團隊紀律。 三、損害國家形象。 四、損害CTAF聲譽。 五、騷擾賽事工作人員。 六、干預教練團及領隊決策。
總會得:
一、要求停止相關行為。 二、取消隨隊資格。 三、限制未來隨隊資格。 四、提送相關委員會處理。
第十四章 赴中國大陸參賽
暨 FAI Sporting License 選手管理規範
第三十八條 持有 FAI SL執照 選手赴中國大陸參賽規範
一、凡持有 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CTAF) 核發並向 FAI(國際航空運動總會) 登錄之 SL執照選手,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運動部公告、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FAI 規章及 飛總CTAF選手管理辦法。
二、依據 運動部 115 年 6 月 4 日運國(二)字第1150500928號函,赴中國大陸參與運動交流或競賽,應遵循「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不得參與中國大陸主辦之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
三、凡持有 FAI SL執照之選手,未向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及未向總會CTAF 核備,不得以任何身分私自參加中國大陸所舉辦之國內賽事、聯賽、積分賽、邀請賽、公開賽或其他任何競技活動。( 總會網站->服務專區->參賽申辦->國外參賽核備單 )
四、選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重大違規:
。私自報名參加中國大陸任何國內競賽。
。未經 總會CTAF 同意接受中國大陸單位邀請參賽。
。隱匿參賽事實或以第三方名義參賽。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或經 總會CTAF 調查認定違反本章規定。
五、違反本條規定者,經總會CTAF紀律委員會審議確認後,得處以下列處分:
(一)自違規事實成立日起停止競賽資格二年。
(二)二年內不得代表中華台北參加任何 FAI 國際賽事。
(三)喪失國家代表隊推薦資格。
(四)喪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及亞洲運動會相關代表隊推薦資格。
(五)必要時得撤銷或停止其 FAI SL執照 相關權益,並停止接受 總會CTAF 培訓、補助及相關行政協助。
六、本條所稱「停止競賽資格」,係指不得以 CTAF、Chinese Taipei(TPE)或其他經 CTAF 管轄之身分參與國內外正式競技活動,其恢復資格須依 總會CTAF 規定重新審查。
七、本規定旨在維護國家體育政策、國際體育秩序及中華台北代表隊整體權益,所有持有FAI SL執照之選手均應遵守,並不得以不知情作為免責理由。
【法源依據】
運動部 115 年 6 月 4 日運國(二)字第1150500928號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
運動法規共用系統
CTAF《參賽選手管理辦法》。
FAI Sporting Code 及FAI Sporting License 相關規定。
此管理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與政府法規及 CTAF 自律管理制度相互銜接。